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工程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运输,是指利用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物运输车辆,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完整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运输行业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提高工程运输安全、环保和效率。
第六条 工程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工程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雇佣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四)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五)严格工程运输车辆调度、卫星定位等动态监管系统管理,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作情况;
(七)督促工程运输车辆依规定载质量和限额装载货物;(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书、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理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信用状况良好等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工程运输。
(二)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必要时采用通透式围档材料;
(三)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四)配备佩带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专门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七)工程施工、运输可能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二)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实施工程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线路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我市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驾驶室内安装驾驶员驾驶行为监管监控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粘贴式放大号牌式样规格如下:外观尺寸为180×40CM,黄底黑字,材质为3M610反光膜),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三)有关部门的中标、开工通知、运输合同资料、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承办(承运)单位自有租借车辆相关协议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身整洁、放大牌号清晰。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加高工程运输车辆车厢栏板及其他非法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行为。
(一)拟定工程运输车辆交通管制范围和监管措施。对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准行证管理,符合标准的,凭核准证明核发准行证,规定通行线路和时间;
(二)建立工程车管理黑名单制度和工程运输诚信管理体系,落实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措施;
(三)将辖区内的建筑材料源头企业单位、建设工地(含道路施工)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系统工程运输车管理平台,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五)督促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将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一)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进行工程材料、施工设备运输;督促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对建设项目所用的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及工地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二)检查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安装冲洗设备,完成出入口路面硬化;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水利、矿山环境整改治理等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