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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7-03 05:07:31  浏览次数:1264

      《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市社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社机关车辆、驾驶员及用车管理,确保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车辆使用管理,是指市社机关应急、机要通信类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驾驶员管理以及以市社名义租用公共平台车辆给市社干部职员公务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市社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基层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为开展供销合作社工作提供安全高效的用车服务。

      第四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的安排。钦州市城区内一般不安排公务用车,到钦州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选乘高铁(动车)等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按照钦财字〔2016〕32号规定,出差范围界定:东北至南北二级公路为界,东南至进港公路为界,南至南北高速公路为界,西北至钦防高速铁路为界,在沿界路两边单位不属于出差,到沿界路之外范围才属出差。

      第五条车辆应用限制范围。按市委、市政府关于《钦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以下情况的,优先统筹使用我社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按规定进行公务租车:

      (一)应急、机要通讯保障用车。重点保障办理保密、机要、涉密人事业务及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活动。

      (二)时限性用车。有时限要求的用车,具体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指导处置重大紧急工作;上级部门来我社督查、督导、考核、调研等,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重要紧急工作;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完成时限要求的工作。

      (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的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前往市主城区范围外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精准扶贫、下乡处理业务有时限性要求的,且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的重要工作等方面用车。

      (四)不可预测的其他特殊重要事项,且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抵达目的地等方面用车。

      (一)出差用车,严格执行报批程序。用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钦州市供销社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呈对应科室分管领导签批,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用车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送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需要用车的至少提前半天将审批单填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优先满足一线、申请用车先后和轻重缓急等原则合理调派车辆。

      (二)钦州城区内应急、机要通讯用车,时限性用车和不可预测的其他特殊重要事项用车,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用车前,填写《钦州市供销社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呈对应科室分管领导签批,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车辆使用后,用车人在出车登记表填写用车截止时间、油箱剩余油量、停放地点、里程公里数、是不是真的存在故障等信息,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经批准用车的,用车人应按计划用车,不得随意更改用车计划和行程,特殊情况需改变用车计划,增加行程或延长用车时间的,应报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用车人在用车期间要监督驾驶员遵纪守法。用车结束后,务必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做好车辆交接。

      第八条车辆返回停放。车辆返回停放在钦州市恒基广场停车场,关好门窗,锁好车辆,确保安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地点停放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务必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司勤人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加油,确保车辆卫生整洁、安全可用。

      第十条车辆发生故障,司勤人员应积极想办法排除,确无法自行排除的,由司勤人员提出维修意见,经办公室管理人员核准后填写《市供销社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十一条司勤人员凭车辆维修申请表,到指定修理点维修。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来不及执行报批程序的,须电话提出申请,经相应领导同意后,驾驶员立即处理,过后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刷公务卡或“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或公务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如实填写加油登记卡。办公室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和车辆行驶的里程数,核对加油卡的数据,准确掌握车辆的耗油情况。原则上不可以用现金加油。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相应的驾驶技术资格,持有C证以上的有效驾驶证。

      第十四条到出差范围之外的用车,须由司勤人员驾驶,司勤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出车;驾驶员用车前,须填写车辆出车登记表,做到“出车必登记”。

      第十五条司勤人员职责:司勤人员要爱护车辆,按时进行检查、经常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好和卫生整洁。每一次出车回来要及时检修、清洁并加满油,确保随时可出车。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

      (二)驾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文明行车,不乱停乱放。

      (四)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将工作事项或有关涉密信息向外传播和议论。

      第十七条驾驶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机关公务车辆以外的车辆支付加油、维修、洗车、过路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司勤人员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定要按照《市供销社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司勤人员没有出车任务时,不按规定在办公的地方待命,又不请假报告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罚款和扣分的,由驾驶员个人支付罚款和处理扣分。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因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视情况对司机作出相应处理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因工作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故障的,按调查核实情况,由个人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其他用车人证明无个人责任过错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市社公务用车没办法提供保障的前提下,出差人根据工作实际,可申请使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用车,用车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车辆由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提供。具体工作流程如下:①填写《钦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将表格呈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②办公室配合出差人凭用车申请表预约租车、沟通租车信息,确认订单;③出差人(或安排司勤人员)到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提取出差车辆,安排出差事宜;④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车辆交还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并支付用车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供销社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