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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出台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7-24 12:47:36  浏览次数:1264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文件为准。规划方案明确为半地下室的,归入地下空间。法律和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建式地下空间依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属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后,依法按程序组织公开出让,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允许超出土地管理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所对应的最高出让年限。对于结建式和原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数的限制,但不允许超出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参照评估价值综合确定。地下一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10%;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批准文件未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的,按照地下一层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于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生产性建筑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原则上以用地批准范围为准。用地审批时未明确地下空间用地范围的,宗地权属界址按照地下空间水平垂直投影最大范围确定。同层地下空间应当划为同一宗地,起止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应当划入相应地下空间宗地。

      结建式项目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复核验收前地下空间部分暂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结建式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设立首次登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机动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库(位),多余地下车库(位)应当公开,可向本小区内业主进行出售、附赠,业主要求承租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建筑区划内地下机动车库(位),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受遗赠等问题造成地下建筑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原则上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办法》修订前,已按程序完成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所配套的地下车库(位),且不属于人防设施部分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持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可持有关的资料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程序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法》修订后,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事项。(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