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业(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体系、促进城市更新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落实“岛内大提升、岛外大发展”战略,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厦门土地房产研究中心专门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厦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
根据《办法》,位于厦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仓储)用地,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改造的情形,都能申请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等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
同时,本次《办法》同步发布了由市政府确定的改造政策区范围,位于改造政策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除了可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等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还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改造:
(一)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图中蓝色、黄块),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产业项目;
(二)位于市政府明确可改造为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的片区的(图中红块),可以改造为市政府确定用途的项目。
● 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等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在《办法》中进行了明确。
● 申请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化创意类及商业等项目的,由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产业审查认定,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园区(或片区)管理等的相关要求。
● 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改造项目,可由片区管委会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申请工业(仓储)用地改造,应满足产权清晰、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等9项要求,缺一不可。具体如下:
(三)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已依法处理。
(七)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项目宗地需取得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条件核实8年以上,且申请改造之日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不少于8年。
1.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进行一定的改造,允许部分或全部拆除重建,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但根据相关规定需作为历史遗存保留的除外。新用途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按原用地剩余年限确定。
2.不涉及拆除重建的土地用途变更项目,在不改变原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允许对原建筑进行局部改造,但原则上不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增加项目用地面积、不实施拆除重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可增设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但不得增加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变更后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格
若变更后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格,则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假设1宗位于海沧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为养老设施用地。该地块作为工业(仓储)用地当前剩余年限的评估价格为440元/平方米,若作为养老设施用地当前剩余年限的评估价为980元/平方米,则该地块进行变更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为:
1.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期不变, 利用存量工业(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支持的产业、行业的行为。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有效年限为5年,不允许超出批准的土地使用年期。
2.在不改变原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允许对原建筑进行局部改造,但原则上不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增加项目用地面积、不实施拆除重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可增设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但不得增加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3.原则上由区政府批准,但下列建筑功能临时变更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1)增设的各类配套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原产权计容建筑面积12%的项目。
(3)改造为含有居住功能的养老托幼类、医疗类项目(“含有居住功能”指分隔单元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独立设置卫生间)。
4.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等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以及软件研发项目、文创类项目的,无需缴交土地年租金;变更为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经营性用途项目的,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年租金:
土地年租金=(新建筑功能对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旧建筑功能对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修正系数)*1.2
若新建筑功能对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旧建筑功能对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则不用结算土地年租金。
● 采取土地用途变更方式的拆除重建项目,周边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若总面积同时满足:①≤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②≤3000平方米,并且因规划统筹确需一并改造利用的,可当作零星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改造项目申请人,土地用途与项目改造后用途一致,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改造项目一致。
● 原以划拨方式获得的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在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中包含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原土地使用权人除了进行自主改造之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改造:
(二)相邻的多宗地块,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能够最终靠协商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多宗地块一起申请集中改造。TIPS
原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含有土地使用权人股权变更限制条款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办法》规定,属地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改造项目的全链条监管,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合同、监管协议等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置外,还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
(二)属于土地用途变更的,改造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
(三)属于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不改变原用地的权属性质,不办理建筑功能变更登记,不得转让;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收储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给予补偿。
(四)土地用途变更后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期间,土地使用权人的股权不得变更。
(原标题: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促进城市更新发展 ——《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