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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看!西安市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地方新标准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9-02 01:01:19  浏览次数:1264

      阳光讯(记者 邓龙辉)近日,西安市发布区域标准《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以下简称《标准》),用于指导西安市各区及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国有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标准》执行。《标准》将于2023年1月4日起实施。

      为便于更好理解《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相关联的内容,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部门就标准解读如下:

      西安市资源规划局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要求,结合现行配建标准和城市发展状况,开展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工作。

      原《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函2018[252])于2018年10月23日开始实施,2020年9月市资源规划局补充下发细则,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标准与现行建设项目停车位需求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1)停车分区变化:西安市全面代管西咸新区,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应调整;随着新一轮《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提出新的功能区布局和公共中心布局,需优化停车分区;

      (2)建设项目分类不足:原《标准》缺乏部分建设项目类型,需对建筑物类型做补充完善;

      (3)部分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已不能适应停车需求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速增加,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由2018年的323.83万辆增长到2021年末的445.38万辆,增幅为37.5%;

      (4)部分准则条文未适应新发展新趋势:例如地铁网络效应发挥之后轨道交通出行大幅度增加;“禁摩令”正式解除后摩托车爆发式增长,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场需要更大面积;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亟须细化、明确、调整和补充。

      本次修编在原《标准》停车分区脉络基础上,结合现状和规划城市用地情况、路网运作情况、轨道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优化停车分区:

      (1)一类区现状非居住类建设项目停车场使用强度低,规划轨道站点800米覆盖率90.22%,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小汽车出行量少,道路整体运作时的状态较畅通,依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9)要求,对一类区采用停车限制配建策略,将下限调低,调整为“上、下限”控制;

      (2)将站城融合重点区(南站(CID)片区核心区,北站片区核心区,东站片区核心区)、市级商务中心及商业商务节点(国际陆港服务中心,高新锦业路中心,曲江CCBD片区,能源金贸区)、副中心(西咸核心区)提升为二类区;

      (3)将制造与服务融合区、文化创意旅游区(创新港、文教园片区,软件新城,机场片区,渭北工业组团,航天板块,会议中心、纺织城片区,南站片区(CID)、北站片区、东站片区核心区外围)提升为三类区。

      本次修订综合国家、西安市有关政策,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一级类和二级类,对建筑物分类进行了调整,由“11个大类、41中类”调整为“6个一级类、17个二级类、49个建筑物类型”,新增了“共有产权房”“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特殊学校”“社区医疗、独立诊所”“血站、急救中心(站)、疾控中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康体设施”等类别,囊括了目前基础建筑业态类型。

      居住类:将租赁型保障房(含廉租房、公租房)整合为公租房,将经适房、限价房并轨为共有产权房,提高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配建标准;降低集体宿舍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增加城镇社区服务(0702)类,降低住宅配套公建机动车位配建标准;降低居住项目配建幼儿园的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类:提高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对新增的独立门诊、社区医疗、血站、急救中心(站)、疾控中心等建筑物机动车位配建提出要求,满足停车需求。

      教育类:提高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增加其图书馆、体育场馆机动车位配建要求,提高其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配建要求。

      将工业(1001)物流仓储(1101)储备库(1102)类建设项目按容积率将工业分为三类;下调其容积率≦2.0类建筑物四类区的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提高其容积率2.0类建筑物配建标准;下调其容积率≦3.0类仓储、厂房建筑物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将机关团体办公(0801)细分为带服务窗口单位和其他单位,将拥有服务窗口的建筑物配建指标上浮。

      明确各类非机动车位面积管控要求,提升提供公共自行车车位或共享自行车车位建设项目的普通非机动车位配建数量要求;

      提出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中公共停车位比例要求等。

      本文来自【阳光报•阳光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