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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式自动化立体停车设备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8-31 19:32:50  浏览次数:1264

      近年来,个人资本与民营资本开始步入停车行业。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北京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对于公益性停车设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 的公私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当测算收益水平低于约定收益,由区、县政府给予支持,市政府重点支持中心城区的三甲医院、行政功能聚集区、世界文化遗产等区域公益性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北京交通委牵头出台《关于鼓励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文件,立体停车位奖励为5000元/个。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全市划分为三类区域:二环内及二环、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为I类区域;二环、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为II类区域;三环外为III类区域。

      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政策,最高奖补2.2万元,5500-22000/车位

      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其中: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000元。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0000元。

      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将根据地段、类型等,分别给予补助,每个车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新出台的政策还规定,如果是200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配建一定的商业设施,并可根据规定设置广告位。

      新增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等规费减免优惠,提出建立公共停车场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形式加大对公共停车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力度。明确公共停车场项目可办理整体产权及转让抵押,在确保公共停车属性的前提下使公共停车场项目实现更多的权益。

      楼宇经济方面,商务楼宇经审批新建停车设备设施,每新增一个停车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老旧楼宇改造,3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建筑设计企业奖励实际结算金额的10%,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商务楼宇与总部企业续租3年以上,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可获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

      奖补标准分为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一、二、三类区域每泊位分别补助16200元、13500元、9000元。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和巷道堆垛式,每泊位分别补助14400元、12000元、8000元;升降横移式,每泊位分别补助9000元、7500元、5000元。

      地下项目不分区域,坡道式停车位每泊位补助24000元,附建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8000元。一个项目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则按不一样的补助标准分别补助。

      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7月,评审时间为每年的7-8月,由主城区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政等部门实行联合评审。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若有不足,由区(市)财政通过其他资金安排补足,市财政可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配建10%到30%不等的商业面积。

      同时简化公共停车场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手续,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附加经营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还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申请建设补贴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按标准车位数量进行补贴,且标准车位规模应不低于20个、运营存续时间不低于10年。

      对于利用规划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永久性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且面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其中,地下车库按照每标准车位3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上立体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2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面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1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

      利用其他性质用地建设且建成后对社会开放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或已有项目利用闲置空地建设的改善性机动车停车场项目,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地下车库按照每标准车位2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上立体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1.5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面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0.7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

      武汉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通过联席审批会议审核检查通过即可,快速缩短了审批时间,最快2周即可。

      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规定建设项目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件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

      武汉市一些商业旺区则专门划出土地引进投资商建设立体车库,对投资商给予车位补贴或置换土地等奖励。

      定停车场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发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1.地下停车场。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万元。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场。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万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 补助8700元。

      5.其他停车场的奖补。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院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在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以上,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还可免缴城市基础射射配套费等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地下停车库补助2万元/泊位,地上停车楼补助1万元/泊位。

      根据政策,建设地上楼内停车楼,政府按照每个车位14000元的标准给投资建设方补助。在屋顶开设停车场的,每个车位给予补助2000元。而机械式停车楼的补贴则有两个标准:采用升降横移技术的停车场,每个车位可补助6000元;采用垂直升降技术的,每个车位可补助20000元。

      对于地下车库,单建自走式地下车库每个车位补助3万元,而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的补助金额为每个车位15000元。地下机械式停车库每个车位的补助为2万元。采用简易升降(地坑式)的车库,每个车位可获1万元补助。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单建式地下停车库,除享受相应的补助外,还将按照人防面积进行补助,岛内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岛外则为每平方米360元。

      只要符合有关条件,老小区停车位改造将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按照2003年以前标准建成的居住小区,在进行小区停车场改造、公共停车场建设时,能够轻松的享受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供地政策、优惠财税政策及资金补助等鼓励政策。通过划线元/车位,通过建设新增的停车位补助2000元/车位。

      加快立体停车的建设,长沙市对于立体车库项目审批简化,一般是由甲方自行申报完成。甲方准备建筑红线图、方案效果图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到规划局报规划,消防局报备,发改委备案即可。

      对于社会力量自建立体车库,政府也有补贴:半自动的机械库补贴5000元每个车位,全自动的智能车库的补贴额度是1.5万元每个车位。

      适用范围:在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机械式停车库可按不超过工程建安成本的25%一次性资金补助。

      2012年政策:对于社会投资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达到200个泊位以上的,在出让条件中,通过综合测算,在停车场项目中可配建特殊的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

      2016年政策:凡在近郊四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地上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奖励补助。商业、办公、住宅等项目,应配建的停车泊位不予奖补,超出部分按奖补标准执行。

      补助资金:1.垂直升降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类别不同每泊位分别奖补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2.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类别不同每泊位分别奖补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3.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的,每超1个泊位奖补1万元。4.别的形式参照升降横移式奖补标准执行。

      机械式停车设施分3种类型: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主要是指在地面上建设安装的不涉及土建工程;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指利用既有地下空间独立建设,常见于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综合机械式停车设施,指建设安装含有土建工程。而按照停车位数量,机械式停车设施又可分为4类:50辆(含)以下的为小型;51辆-300辆(含)的为中型;301辆-1000辆(含)的为大型;1000辆以上为特大型。

      小型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免于办理交通环境影响评价;中型及以下机械式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地上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无需审查施工图。

      新建、扩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机械式停车设施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征除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及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涉及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省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空间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如建设规模达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以后年度逐年递减10%;建设规模达 300个(含)以上泊位的,三年均按50%奖励补助。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户外广告位进行经营。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社会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经市政府批准,可视情给予人防专项补助资金。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停车楼泊位超过100个,允许配套建设部分商业设施,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商业增值服务,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20%以内。

      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符合合肥市户外广告规划可规划广告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正常营业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逐步取消以公共停车场为圆点的周围200米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财政将根据停车场所处的土地等级,对每车泊位予以奖励,一级地段每车泊位奖励人民币9000元,二级地段每车泊位奖励6500元,奖励金在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拨付。

      停车泊位在80个以上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可单独建设,也可以与商业、住宅项目合建实行综合开发。停车场用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挂牌出让,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拆迁交地。自公共停车场竣工之日起,在该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路面停车点。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依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在市场调节价范围内自主定价。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

      福建省出台里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将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层每层面积总和的1/2面积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定种类设备管理,须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该依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停车场(库)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以平衡投资不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城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对外经营3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外。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HOT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政策。

      补助资金: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7000元;几在老城区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以内,新建立体停车场每泊位加补3000元。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准入服务措施来优化,并采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