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热线:钱程

15052589508

内燃叉车
叉车销售,二手叉车,叉车置换

    《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5-06-27 00:04:15
    产品详情

      《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3日由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3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停车行为,维护城市机动车停车秩序,优化停车设施配置,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停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停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放共享、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范和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推动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住区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停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的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照经营停车设施行为的查处和停车设施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管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查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将商业街区、居住区、中小学校、大型医院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列为规划和建设重点。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质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停车场露天设置的,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安全隔离。

      停车场应该依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照明、监控、通信、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出入。

      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二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设为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停车需求、道路具体状况等,可以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

      在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公共停车泊位。在广场设置公共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立标志,标明使用时间和停车注意事项。

      车行道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施划。

      第十四条 居住区现有停车设施不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施划指导申请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

      居住区及周边停车设施不足以满足停车需求的,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的道路依法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中小学校周边道路因接送学生导致的交通拥堵、交通安全问题。

      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中小学校,可以在校园内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和通道,组织学生在校园内有序上下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进校园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一校一策”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完善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应当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收费信息等服务,并向社会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停车管理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工作机制,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一致。

      第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非经营性停车场不再使用、变更用途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收费,应该依据不同性质、不一样,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区分不一样的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依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外,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一)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保证停车设施正常使用,保持停车设施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和执行公务时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按要求标准设置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并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对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设并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停车场,不得擅自不再使用或改变用途。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三)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停车泊位;

      (四)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从事二手机动车经营以及洗车、修车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所属单位,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设为临时停车区域,明确停车时段,并按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告。

      倡导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在非上班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与市容市貌相协调,依规定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按指引有序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二)除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和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正常的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五)非新能源汽车、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非禁止停车的道路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绿地、市政桥下、闲置空地、居住区等公共区域。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关于机动车在公共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车的露天场所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所附设,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车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独立占地、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车的停车场或者由建筑物代建、不独立占地、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车的停车场。

      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或者其他闲置场所设置,短期内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车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划设,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划设,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新区的新都市场把公共区域占了,改为收费的场所了!!特别是西侧的人行道都被占了,更别说盲道和自行车道了!!收费收的让人无法正常通行!!骑车人不得不下去占用机动车道行走,太危险了!! 希望公安局和交通部门,根据这个法律和法规和条例,到现场实地调研看看,处理一下!!还行人一个正常的人行道!!

      [烟花]公共停车位,在非限时段停车、超过30分钟,即收取“停车费”呗,且经营性停车场位包括建筑物区域、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域(这个如是经营权转让的区域哪)

      河南民警出警现场不扶老人被免职 家属怒斥:80多的老人掉水里,作为警察你就站着

      河南民警出警现场不扶老人被免职 家属怒斥:80多的老人掉水里,作为警察你就站着

      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跃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跃进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辽宁舰亮剑西太平洋 4架外方战斗机逼近 #歼15大雨中挂实弹驱离外机

      法院布告称,故意杀人、犯朱佳琦,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砀山县权集乡。

      近日,滨海新区新城镇还迁安置房项目迎来重大节点——12-57、12-58和12-59地块还迁安置房工程全面开工建设。这标志着新城镇又一民生工程进入攻坚阶段,700多户、2000余名居民的美好生活新篇章即将在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开启。

      随着几记棍响,51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某平倒在了血泊中,不治身亡。死者家属称,案发前,王某刚试图从河南返回贵州老家,因身份证丢失,曾向郑州市某救助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寻求帮助,上述部门未依照国家规定对王某刚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对接,最后导致王某刚潜入湖北大学家属院琴园小区作案。

      行政长官岑浩辉今(22)日下午转抵惠州访问,傍晚与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吉会面,就两地产业协同发展、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旅游产业合作、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等议题进行交流。行政长官岑浩辉与惠州市委书记刘吉及市长陈宇航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