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租借公事用车办理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借公事用车办理,贯彻履行绿色低碳开展理念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用保证公事活动,下降机关运转本钱,促进党风廉政建造和节约型机关建造,依据《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办理办法》《新疆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办理办法》《新疆尔自治区党政机关租借新动力轿车办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租借公事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事用车编制内,运用财政资金,租借车辆保证公事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借公事用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心八项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精力,履行厉行节约 “过紧日子” 要求,坚持统一办理、绿色环保、安全规范的准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事用车不能够满意公事需求,单位有空余公事用车编制,且有经费保证,经批阅后,可租借公事用车保证公事活动。
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借公事用车归入公事用车编制办理,严格履行公事用车编制办理规则。
第七条公事用车租借采纳社会化服务方法,遵从揭露通明准则,经过政府收购方法择优选择车辆租借服务企业,收购协议实施期限不超越三年,车辆租借合同实施一年一签,禁止采纳融资方法租借公事用车。
第八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借公事用车应租借新动力轿车(新动力轿车是指选用新式动力系统,彻底或许主要是依托新式动力驱动的轿车,包含纯电动轿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等)。因作业原因,确需租借其他车辆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本级和各区(县)可依据作业需求和交通气候特征状况状况,适量租借新动力SUV型车辆。租借新动力SUV型车辆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装备运用办理规则》履行。
第十条公事用车租借严格履行《新疆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办理办法》规则的公事用车装备规范。租借新动力轿车的,车辆价格不允许超出18万元;租借新动力SUV型车辆的,车辆价格不允许超出25万元。
(一)用于日常作业的租借车辆,严格履行预算办理。市本级用车单位请求租借公事用车,经主管部分同意后,报市机关业务办理局。市机关业务办理局依据用车单位车辆编制状况承认租借公事用车需求,用车单位凭承认单报市财政局批阅租借车辆经费,经批阅后报市机关业务办理局核准;各区(县)用车单位提出请求后经区(县)机关业务办理部分和财政部分初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阅,并统一报市机关业务办理局存案。
(二)用于专项作业或专项活动的租借车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市本级专项作业或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应在请求专项作业或专项活动经费中清晰车辆租借费用,无专项作业或专项活动经费的,从牵头单位既有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公事用车编制数未满的,经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批阅,报市机关业务办理局存案;牵头单位公事用车编制数已满的,准则上不可以租借公事用车。因作业原因,确需租借的,按程序报批;各区(县)参照履行并报市机关业务办理局存案。
用于专项作业的租借车辆,租借期限超越6个月的,依照用于日常作业的租借车辆程序批阅。
(三)用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接受临时性作业任务的租借车辆(不超越1个月),经单位主要领导批阅,费用从单位既有经费中列支,报本级机关业务办理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机关业务办理部分会同财政部分依照法定程序安排揭露招聘公事用车租借服务企业。审计部分做好审计监督作业。
第十三条机关业务办理部分应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借公事用车的批阅办理,将公事用车租借归入年度公事用车巡检查核。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树立租借公事用车运用状况计算陈述准则,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租借公事用车运用状况及费用开销状况报本级机关业务办理部分。
第十四条树立公事用车租借监督问责机制,机关业务办理部分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景象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履行,《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事用车租借暂行办法》(乌机管字〔2018〕7号)《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事用车租借细则》(乌机管字〔2019〕39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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