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发生安全事故总是习惯于在安全员是否履行隐患排查责任方面找问题。殊不知,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安全员。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首先应当追查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责任。
新安法已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负责隐患排查,而不需要负责隐患治理和消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建立和事故隐患的消除,由主要负责人承担。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调研了解,几乎99.9%的企业都违反了这一法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也承担了隐患治理责任,隐患来源于业务、生产、经营,因为源头预防没做好,于是企业事故隐患层出不穷,即排查不完、也治理不完,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做不好的原因之一。
山东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管理领先的省份,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而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希望此规定能够被另外的地方和部门所接受,今后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先检查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职责,只有这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够有效扎实地开展。
山东省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该《办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对未依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