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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示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9-24 21:31:22  浏览次数: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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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及《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关于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我部对原轻工业部等部门1991年印发的《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轻盐〔1991〕9号)进行了修订,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盐业主管部门、骨干企业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为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及《方案》(国发〔2016〕25号)关于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我部对原轻工业部等部门1991年印发的《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轻盐〔1991〕9号)进行了修订,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盐业主管部门、骨干企业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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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盐业管理职责由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地区,省(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资金支持,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五条 政府食盐储备应以小包装食盐为主、大包装食盐为辅,其中小包装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储备品种应为本地区消费的主要品种。

      企业应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月均食盐生产量或销售量。

      第六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本地区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并将招标结果公示。承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七条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一)完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做好储备食盐的运输、贮存、出入库记录以及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及时足量完成储备任务,储备食盐应满足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按时、准确报送储备食盐监测数据,严格执行调用、调剂等调度指令。

      (三)严格储备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储备食盐及其运输、贮存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储备食盐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不得与其他储备任务共用库存;应适时轮换储备食盐,库存的储备食盐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大于1年;轮换期间库存量不能低于总承储量的70%,补库周期应小于1个月。

      (四)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补贴资金,严禁将储备食盐用于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八条 开展跨省经营的企业应按销售地有关要求履行储备义务,接受销售地盐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报送储备情况。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可要求企业在发生或有几率发生食盐供应紧张情况时增加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量。

      第九条 鼓励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依托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储备一定量小包装食盐加工分装能力,作为实物储备的有效补充。

      第十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明确食盐应急供应启动条件、相关责任主体、工作任务、程序等,在发生或有几率发生食盐供应紧张情况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食盐应急供应,采取投放食盐储备等方式,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食盐应急供应启动期间,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获知食盐供应紧张情况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提出,本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承储企业实施。必要时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直接下达调用指令。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食盐市场供应形势,向同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提出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建议,了解调用情况。

      紧急状况下,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下达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指令,同时向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紧急情况消除后需及时补库,补库周期应小于3个月。

      工业与信息化部可根据全国或区域性食盐保供稳价需要,统筹调用各地的政府食盐储备。

      第十五条 有跨省(区、市)调用需求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可按有偿使用原则,商请其他省(区、市)予以支援,必要时可请工业与信息化部协调跨省(区、市)调用。

      第十六条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接到调用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指定数量食盐运至指定地点,并对调用食盐质量负责。储备调用后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指导承储企业及时补库,补库周期应小于3个月。

      第十七条 政府食盐储备调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接收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单位及时与有关承储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食盐储备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对各地食盐储备情况做调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对食盐储备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储备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对有关主体进行提醒或撤销企业承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制定食盐储备及应急供应有关政策或细则,并及时报工业与信息化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5月发布的《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轻盐〔1991〕9号)同时废止。

      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按资源种类可分为海盐、井矿盐和湖盐,分部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沿海地区有10个省份生产海盐,中东部和西部有14个省份生产井矿盐,西部有6个省份生产湖盐。2023年,我国原盐产量10330万吨,其中海盐产量2399万吨(占比23.22%)、井矿盐产量6151万吨(占比59.55%)、湖盐产量1780万吨(占比17.23%)。食盐是由原盐加工制作而成的,2023年我国食盐产量约1250万吨,其中近50%为家庭用小包装食盐,其余为食品加工用大包装食盐。在全部食盐产量中,井矿食盐占比约87%、海盐食盐占比约10%、湖盐食盐占比约3%。在丰富的盐资源基础上,我国食盐产能充足、供应潜力巨大,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食盐的需求。仅以井矿食盐计算,我国已探明井矿盐资源储量约1.1万亿吨,加工成食盐可供全国的家庭食用16万年。

      食盐在20世纪50年代即被列入国家储备,先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后归原轻工业部管理。1991年,原轻工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商业部联合印发《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轻盐〔1991〕9号),形成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食盐储备管理体系。2016年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盐改方案》)及2017年印发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以下简称《专营办法》)提出改革食盐储备制度,由各省(区、市)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按照《盐改方案》《专营办法》有关要求,我国各省(区、市)均已建立了本地区食盐储备管理机制及应急预案,形成了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

      1991年原轻工业部等4部门发布的《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其中对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储备盐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轻工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盐资金的分配、使用、调剂及拨缴等管理方式,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模式和盐业体制改革要求,难以适应当前食盐储备管理需要。为落实《盐改方案》及《专营办法》关于改革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加强国家食盐储备顶层设计,工业与信息化部对原《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储备品种、库点选择、轮换机制、应急供应、储备调用等方面作出细化安排,构建更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全国食盐储备体制机制。

      食盐为“百味之首”,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民生产品,人民群众格外的重视食盐安全稳定供给。尽管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食盐产量和品种完全能满足消费需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理性食盐抢购行为仍偶有发生,如2003年“非典”、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2023年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等事件均引发了暂时性的食盐集中购买现象。这类事件发生后,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食盐储备机制作用,通过投放储备食盐、加强物流配送、跨地区协调货源等方式,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市场供应,为消除市场恐慌情绪、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其中政府食盐储备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以小包装食盐为主、大包装食盐为辅,其中小包装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资金支持,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企业自行建立,储备量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月均食盐生产量或销售量。

      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本地区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并将招标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能够开展正常的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符合有关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能力,具备稳定的食盐配送和轮储能力,并满足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及时足量完成储备任务,严格储备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本次《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旨在逐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食盐的安全供应,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民众日常食盐消费产生任何影响。我国盐资源储量充沛、品种丰富,盐业产销及运行有序,食盐市场供给充足、价格保持平稳,拥有较为完备的食盐储备制度,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食盐安全稳定足量供给。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建议众多购买的人按需购买食盐,随用随买,一次无需购买太多,防止食盐在家中存放太久超出保质期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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