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督行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定、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八)城市家具、景观设计、建筑风貌设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等城市设计的其他要求;
(九)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智能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及综合防灾建设等要求;
(二)土地开发强度要求。包括总建筑面积、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配套和设备用房面积、地下车库、人防面积等;
(三)安全要求。地下空间出入口数量位置、连通方式、疏散场地、疏散通道位置、覆土厚度等;
第六条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
第七条非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后满一年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年。规划条件实质内容未改变的,在原规划条件日期处标注“同意自此日期起延期一年”并加盖规划条件审核章。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的原规划条件失效。
第八条因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项目急需使用土地并出具规划条件或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同步规划公示、办理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九条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经营性混合用地其中一种单一用地性质出具规划条件,视为符合规划。单一用地性质地块相关规划指标及内容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政策执行。
第十条出具住宅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再标注商住比例;对已摘牌土地,规划条件中商业占比≤50%尚未建设的住宅项目,企业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在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商业、住宅建筑面积,根据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原详细规划编制年代较早,相关工业用地规划指标不符合现行政策、标准,在详细规划修编前,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要求办理,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相互兼容,不受兼容比例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视为符合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变更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后,总平面方案设计或用地、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环节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配比、混合用地比例、建筑退让、设施配建要求以及其它控制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四)已出让居住项目建筑密度调整幅度超出5%;
第十六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际需求,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在符合规划条件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
(二)受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并就申请事项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变更情形。不符合规划变更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单位)。
(三)论证。符合规划条件变更情形的,通知申请人(单位)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论证报告成果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论证理由及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交通、环境、城市空间景观等可行性论证分析与评估。
(四)专家评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询辖区政府意见,并对申请人(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编制要求及深度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不符合编制深度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单位)继续完善。
(五)公示(听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用地现场、市人民政府网站对规划条件变更内容进行批前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六)审定。经论证符合规划条件变更要求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审议,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规划条件变更决定,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七)核定地价。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规模、计容建筑面积变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地价,对新增地价的进行补缴,签订补充合同,完善相关土地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在项目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存量、闲置、低效用地规划条件变更,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指导意见执行。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