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浙江省推动停车设施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以及《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永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组织修订了《永康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18日。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市小汽车拥有量快速增加,停车供需矛盾显著增加。
2015年到2023年,我市小汽车从13万辆增加到2022年的37万辆,小汽车千人拥有量高于金华以及省内诸暨、桐乡、余姚、温岭、瑞安等类似规模城市。
同时结合我市停车专项规划调研,现状主城区停车泊位供给4.7万个,需求约6.9万个,缺口约2.2万个。
为进一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2017年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容积率计算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补充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93号),各类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1.5倍执行。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以下简称“2023版省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3版省标。结合上述新形势、新情况,有必要再次对《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予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要求,为符合上位标准优先,本次修订的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不低于2023版省标。
对比分析,2023版省标的居住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比2013版省标有所提高,但仍远不到2013版省标的1.5倍。
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及2017年以来居住类建筑配建停车位配建效果,本次修订的居住类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标准仍采用2013版省标的1.5倍。
2023版省标与2013版省标一致,未做提升。横向对比各制造业先进地市,我市标准偏高。同时结合实际调研和企业反映,建议原则采用省标不再作1.5倍要求。
除工业建筑外,其它非居住类建筑的停车位进行分区差异化的配置,核心区低于外围区,引导社区居民绿色出行、降低核心区交通压力,其中核心区基本采用2023版省标的配建指标,外围区参考2013版省标的1.5倍基础上,略有优化。
核心区范围采用《永康市综合交通规划(2020-2035年)》(永政发〔2023〕36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41号)确定的一级收费区域即紫微路以东,九铃路以南,望春路以西,华丰路以北的合围区域。外围区为中心城区核心区之外的区域;乡镇类项目考虑汽车保有量水平、道路交互与通行发展水平相对中心城区较低,建议按2023版省标执行。
本次修订明确了非机动车位和相关建筑配建的装卸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访客停车位、共用停车位、大尺寸小型车位等特殊车位,均按2023版省标执行;基地出入口、基地总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设置规则,均按2023版省标执行。
根据《关于浙江省推动停车设施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以及《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下简称2023版省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按不低于附表配建。开发边界外各类建设项目按2023版省标执行。
二、非机动车位、装卸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访客停车位、共用停车位、大尺寸小型车位等特殊车位配置标准及其他设置规则,按2023版省标执行;
三、对层高有特别的条件、涉及多倍计容的工业仓储类建筑物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可根据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
附图:《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修订)》核心区、外围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