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XX公司(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各样的车辆,最大
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真实的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来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作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3.1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公司本部车辆的日常管理、各下属机构车辆的统筹管理。
4.1.1公司车辆依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结合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除董事长另有指示外不得外借及用私人用途。
4.1.2公司车辆的购买、登记由行政人事部按程序申报执行,车辆的保险及税费由车辆责任驾驶员负责办理。
4.1.3《车辆用车登记表》由驾驶员负责统计和保管,后勤管理员负责监督。
4.2.1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配属各领导的车辆遇有大的公务活动时,应接受行政人事部统一调度使用。
4.2.1.1.1公司员工在县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在征得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由行政人事部酌情调派。
4.2.1.1.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由行政人事部酌情调派。
4.2.1.1.3公司员工在县外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必须先征得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申请派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调派。
4.2.1.2.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须在公务前一天向行政人事部后勤管理员申请,以便安排。
4.2.1.2.2不可预见的公务用车,也应尽可能提前申请,获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酌情安排。
4.3费用结算:因公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写报销单,并经使用人签字核实后,由驾驶员按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及时报销。
4.4.1机动车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应由后勤管理员向行政人事部部长请示批准。
4.4.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和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4.4.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证件齐全、制动有效,杜绝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或其它不安全因素隐患的,应立即处理直至修复后方能出车,确保安全运输。
4.4.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4.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4.4.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告知行政人事部,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4.4.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4.4.8未获董事长特别批准,擅自因私用车的一切责任均由驾驶员及使用人承担,驾驶员及使用人各除应按10元/公里赔偿车辆油损和车损外,还应按公司《奖惩制度》接受处罚。
4.5.1车辆的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维护保养由车辆责任驾驶员负责实施,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别判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认真仔细检查,对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行车。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一定要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4.5.3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或特约维修点进行。否则,维护保养费一律不予报销。指定维修保养点按公司指定地点进行。
4.5.4.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车况,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使用车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报行政人事部领导确定。一般性维修(维修金额500元以下),由驾驶员报行政人事部后勤管理员及行政人事部部长确定;系统性维修、大修,责任驾驶员应先请指定修理点预报修理费,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有关人员审核,提出意
见按程序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确定;维修过程中发现超出预报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员、行政人事部部长确定后,才可以进行修理。
4.5.4.2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点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得报销修理费用。出差途中的紧急状况除外,但必须以电话的形式按县内的维修程序进行请示,且发票必须有陪同人员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4.5.5.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现金加油,并在每次加油前记录车辆公里数,否则,不予报销。
4.5.5.2财务部会计在审核车辆加油的费用时,应按公里数核对车辆的油耗正常后,方能签字通过;如油耗异常的,应通知后勤管理员查明原因后处理。财务部应实行一车一卡油耗核算台账的登记标准,按车号车辆的油耗进行监督。
4.6.1当公务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后勤管理员联系,依据指示,作妥善处理,且事后应向行政人事部提交事故报告。
4.6.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应按事故的性质对司机分别处以赔偿或罚款。
4.6.3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4.6.4因违反公司纪律,或因重大交通违章和肇事而受处分被取消驾驶资格者,限期调离驾驶岗位。
4.6.5因公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和修理费用,由交警部门划清责任后,属驾驶员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足部分,由车辆驾驶人本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车辆违章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使用人强制要求发生的违章由使用人承担对应责任。
购置申请→车辆购买→调配使用→费用结算→维修保养→事故处理→归档6.0 其他
6.2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二个月,试行结束后如无修订版颁布,则自动形成正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