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案
2023年3月,某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发现,A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线索。某交通运输局接督导组交办,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履行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法定职责。
某交通运输局认定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执法人员根据该公司制定的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检查了2023年4月份对司机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经查证,发现该司35名驾驶员中,只有22名驾驶员参加了4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江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应组织剩余的13名驾驶员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江某并未落实相关职责。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认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江某未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某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江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调查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了法定安全管理职责。
1.先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建议调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件,核对岗位工作职责,或要求企业补充一份情况说明材料,确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逐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的履职情况。
3.根据检查的情况,调查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预案具体计划和落实情况,应急演练情况。对履行不到位的相关材料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在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中要体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的内容,可以搜集其他旁证来体现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多份笔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10月,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路口,遇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孙某负主要责任。之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就该起道路运输事故对该公司展开了深度调查和综合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公司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五)项规定。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三)(七)项规定的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某处以10000元罚款。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2月,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1、2月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进行全方位检查,根据车辆动态监控记录表显示,该公司属下2辆重型货车驾驶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确实存在遮挡设备和拨打手机等风险情况。监控人员当场下发了TTS语音提醒驾驶员,也依规将该情况告知了该公司。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部经理(安全管理员)林某在接到通知后,本应根据《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七)项和公司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违规的两名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整改。但林某并未按规定落实整改闭环。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认定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某未能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判定林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节,最终给予林某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调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不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情形。
1.先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岗位工作职责内容,能查看劳动合同,聘书,公示,以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2.询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其对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内容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做描述。
3.询问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及安全措施设置情况,形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重点调查驾驶员、监控员,调取工作记录、台账和档案,查看本人审查签字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