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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信息公开 这几个问题或许你也关心_车家号_发现车生活_汽车之家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10-24 07:18:27  浏览次数:1264

      2016年8月底,交通运输部组织了主要面向主机厂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交流培训会。主要介绍“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进展和后续重点工作、部里和主机厂在操作落实相关工作中遇到的主体问题和经验分享等。

      迅孚公司去年年底就参加了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首次宣贯会,并撰文解读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政策本身的几个重点问题,详见附文《整车厂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几个注意点》。

      本次培训交流会,迅孚公司再次派员参加,下面就本次培训交流会透露出的一些关键信息以及各主机厂在执行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问题与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如下。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规定工作信息,包括:汽车生产者基础信息、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开方式等。而汽车生产者应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信息备案是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开发了线上信息备案平台(),信息备案操作步骤、具体需要填写和提交的备案信息等实际体现在这个信息备案平台上。信息备案内容有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

      而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汽车生产者向车主、独立修理厂等可能的用户公开。因此,对于汽车生产者而言,信息备案与信息公开能够理解成互相关联的两步:汽车生产者第一步是要根据相关要求备案,同时也要根据相关要求公开已上市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信息公开文件的语言问题,《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需“具备中文版”,参加会议的专家给出的解释是信息公开文件原则上应该使用中文,但是目前对于能够使用纸质版等线下方式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小批量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能够正常的使用英文版文件公开信息。

      “办法”规定“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但当该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1000辆的,或者该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200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

      所以汽车生产者应该根据对车型销量的预期选择公开方式。如果旗下车型都是累计销量不可能达到1000辆的小众超豪华车型,那么基本能不考虑线上公开的问题。

      另外,网上公开并不是一定需要独立的信息公开网站,汽车生产者在自己官方网站上建立子网站亦可。

      而据会上专家透露实际备案通过网上公开的汽车生产者已达247家,超过依规定需要网上公开的汽车生产者数——181家(这181家中已备案网站信息的有150家)。这表明有为数不少并不是特别需要网上公开的汽车生产者选择了线上公开,这可能是它们出于今后发展的长远考虑。

      在谈及维修工时费与零配件价格时,参加会议的专家表示虽然目前“办法”没有明确要求汽车生产者公开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但是这一些内容深受车主、保险公司、独立维修厂等信息用户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也是逐步公开这一些内容,因此今后“办法”可能要求公开维修工时费与零配件价格。

      实际上有些汽车厂家在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上已经公开了部分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或者在系统上预留了相关选项。

      另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今年4月刚刚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写到“机动车生产厂商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实际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这进一步增加了今后“办法”修订或将要求公开维修工时费的可能性。

      维修手册是维修作业和故障诊断的主要是根据,“办法”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版)”详细规定了维修手册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维修手册是不是能够替代这部分的信息公开呢?

      首先,应该说只要维修手册包括上述目录中要求公开的内容,那么维修手册就可以替代这部分的信息公开。同时汽车生产者要向独立修理厂等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信息的用户更好的提供便于获取(可以是有偿获取)维修手册的渠道。

      第二,虽然“办法”只规定了需要公开的内容,对于编写方式和分类方式都没有要求,但是出于“便利”性的要求,如果维修手册虽然包括全部需要公开的信息,但是却没有比较清晰的索引,那么严格来说,交通运输部可以就此督促汽车生产者改进。

      第三,出于“无差别、无歧视”的原则,如果汽车生产者采用维修手册的方式公开此部分信息,那么原则上独立修理厂等信息用户可获取的车型维修手册应该与汽车生产者授权经销商(4S店)获取的维修手册是一致的。

      与会的人偷偷表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后续重点工作包括: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用户投诉举报制度、开展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研究、启动修订“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等。

      交通运输部已经起草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章程》,即将征求意见并报委员会讨论通过。据透露,专家的构成,除了部委推荐,对于汽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推荐专家成员的基础要求是乘用车企业年销量不小于20万辆,客车企业年销量不小于1万辆,货车企业年销量不小于5万辆,零部件企业年销售额不小于10亿元。

      交通运输部希望能够通过公众监督不断的提高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质量,也已在起草《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计划于明年初征求意见。

      另外,鉴于不少汽车生产者反应目前的“办法”,包括“目录”等,都还不够具体、清晰,交通运输部考虑开展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研究。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和2016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均被提及。与会的人偷偷表示交通运输部正在建设“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之相关的工作包括开发统一标准的维修结算清单、开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接口行业标准等。

      这提醒广大汽车厂家和汽车4S店,今后,无论4S店是否接着使用厂家统一标准的维修结算清单,4S店都需要填写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的维修结算清单,并上传系统。

      按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5】146号,以下简称《办法》),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在2015年12月3日也印发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备案工作指南(暂行)》(交办运【2015】179号,以下简称《指南》)。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为了帮助整车厂等对《办法》和《指南》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12月中旬组织了《办法》、《指南》的宣贯会。作为汽车产业政策的长期跟踪研究者和汽车后市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迅孚公司也派员参加了本次宣贯会。

      信息备案主体的原则是“谁发合格证谁备案”。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那些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取得CCC认证证书的改装车生产企业也需要备案,并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另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与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被视为两类汽车生产者,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是这两种汽车生产者,那么需要分别进行备案。

      *:《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

      (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管理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管理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管理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机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但当该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1000辆的,或者该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200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

      乘用车累计销售量500辆至1000辆之间,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50辆至200辆之间,是给整车厂留出的由纸质文件、光盘等信息公开方式转为网上公开的准备期。

      另外,对于获得CCC认证但始终没销售的车型要不要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宣贯会上专家给出的答复是:考虑到部分企业取得CCC认证后6个月或更长时间内实际上并未生产该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作出说明,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可免于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作出承诺,从该车型第一辆汽车销售之日起(以实际销售开具发票日期为准,汽车生产者应主动提供),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办法》附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第七条要求公开“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CCC认证证书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

      这里指的CCC认证信息最重要的包含《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的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这部分信息直接上传《车辆一致性证书》即可,以及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附件3附录1中影响整车安全和排放性能的生产厂名称——这部分信息若已在“目录”第三条要求的“零部件目录”中公开了,那就能不单独公开。

      “目录”列出了动力总成、底盘系统、电气系统、车身继附件的部分重点部件的维修信息,这些可看作维修手册信息公开的最低要求。另外根据宣贯会的讲解,《维修手册》不能代替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诊断软件的故障代码不能代替故障代码信息公开,也就是说即使车型《维修手册》可能包含了全部或部分需要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诊断软件已经包含了全部或部分需要公开的故障代码,信息公开还是需要公开这部分内容。

      《办法》对新能源汽车没什么特别规定,只在“目录”第二条的“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管理系统”中特别强调“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应像普通汽车一样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办法》中对工时信息没有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在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中可以不公开工时信息。

      但是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商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也即虽然《办法》没有要求汽车生产者公开工时信息,但是按照《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生产者还是要以某种方式公开工时定额——对工时费率没有要求。

      戴姆勒奔驰乘用车信息公开系统的做法或可借鉴,它们的系统里包含了工时子系统(简称为ASRA),ASRA系统里公开了各维修项以熟练的奔驰维修工测算的维修工时。

      《办法》第三条写明保护知识产权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虽然《办法》没有对知识产权详细的细节内容进一步明细,但是《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要求汽车生产者备案时提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机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