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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09-28 16:17:45  浏览次数:1264

      《郴州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运输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为市政基本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房屋建设、装饰装修、交通基本的建设、水利、电力、通讯、园林、旅游景区、林区、土地矿山治理、工矿商贸等领域建设工程提供工程运输作业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运输车辆的使用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路面管控、综合治理”和”谁许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共同负责、行业监督管理”的工程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监管体系。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发改、国资、住建、房产、城管、安监、质监、农机、工商、国土资源、公路、林业、园林、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工程运输单位理应当遵守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企业管理,明确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

      (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聘请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四)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六)车辆按规定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搭建监管平台,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作状况。

      (八)督促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或管理人员按照核载质量、限额装载货物,不得人货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和相关证件,制止无牌无证、未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

      (一)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对使用(租用)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规范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准入关口,严禁无牌无证、无保险、安全检验不合格、非法改装、无从业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从事工程运输作业;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台账(登记车辆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并复印留存相关证照及资质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进入施工场地运输作业。

      (二)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运输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施工场地内的交通安全,维护好秩序,督促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施工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运输车辆在施工场地内不得人货混装,超载行驶。

      (三)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安全提示牌,设置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四)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需设置围档的交叉路口,工地围档设置不得影响安全视距。

      (五)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六)配备佩带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七)在城市内施工作业或城市外工程运输车辆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施工工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装备,保持车辆外部洁净。

      (八)工程运输可能会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项目合同,并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日常巡查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和工程运输车辆企业、驾驶人分别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运输安全监管责任;纠正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违法违规或施工单位管理缺位等现象。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纠正、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工程运输企业、车主、驾驶人等进行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载、限制通行区域等管理规定。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应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应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二)有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要求的,应当安装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并接入有关部门的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影响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功能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工作,落实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行业监管、业务监管和生产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对相关部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定期实施评价、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工程运输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对工程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机动车驾驶人资格、作业时间和路段等情况做好台账记录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车辆运输企业遵守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施工场地周边路段的巡逻管控,对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载客、违规载人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工程运输车辆主管部门抄告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监督;对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手续的工程运输车辆,不予其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监督涉及工程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动态监管等;依法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运输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工作;根据公安交管、城管和行政执法、安监、住建等部门反馈的有关工程运输车辆执法信息,依法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事故、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本市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载客等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运输;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设置车辆冲洗装备;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工程材料、施工设备运输;协同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施工工地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基建渣土、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基建渣土、环卫、园林绿化等工程运输车辆运输作业安全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基建渣土、市政、环卫等行为的投诉;对违法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处罚;按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特许经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工程运输车辆在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对管理执法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查处,运输企业多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整改不力,突出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等,严肃追究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工程运输的拖拉机的源头监管;严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发牌发证、驾驶人考试考核、安全技术检验、定期检审等工作;组织拖拉机驾驶人、农业机械操作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领域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管。

      水利、电力、通讯、林业、市政、园林、国土资源、公路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电力、通讯、林业改造、市政建设维护、园林绿化、矿山环境整治、公路修建等建设项目中工程运输安全的管理;将工程运输车辆的违法、事故情况作为工程招标的相关参考资料。

      经信、发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项目中工程运输的安全管理。

      宣传、司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应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涉工程运输的各行各业、各监管职能部门进行暗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部门应当对工程运输车辆规范登记、造册,及时抄告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其他涉工程运输的行业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相关执法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路面监控、现场执法、卫星定位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共同保障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情况,分析安全形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抄告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和监管情况,建立工程运输单位及车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查纠、查处定期通报、抄告等信息共享制度,共同加强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或者工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单位理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报告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运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和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在20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有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