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实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智能化、网约化升级,助力“暖城出行”。现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巡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助力“暖城出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以下 简称《经营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巡网融合试点的意见》(内交发 〔2023〕62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9〕8号)及《鄂尔多斯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鄂交发〔2023〕3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网融合是指为巡游出租汽车开通网约功能,巡网融合车辆是指从事巡网融合业务的车辆(以下简称巡网车)。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网融合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事前、事中服务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巡网融合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并对外公布;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损的,平台必须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第七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五)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书,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承诺书,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平台公司与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签订的营运协议模板;
(七)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派单机制,制定派单标准。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驾驶员投诉情况等,进行优先派单。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经营的批复。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对于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申请作出批准的,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营业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十条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我市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均可以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已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从接入之日起,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1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半年内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2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自第二次投诉之日起,一年内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指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或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记录。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月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抄送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记录,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每月汇总车辆的违规行为向平台公司做推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六)具备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装置的安装证明及接入平台的证明。
第十三条我市注册且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均能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的驾驶员,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主动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巡网融合资质的驾驶员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计费方式由乘客做出合理的选择,鼓励网约订单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线上结算。
第十八条利用互联网预约方式乘车的,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方式计费,不视为不使用计价器。通过巡游方式乘车的,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
第十九条乘客通过巡游方式使用计价器打表计价的,巡网融合经营的平台不允许对相应的订单进行抽成。
第二十条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批准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不得将我市巡网融合运营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建立车辆和司机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接入平台,每月定期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条件的车辆及驾驶员;
(七)按照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司机的信用考核结果,在平台上同步设置信用标识,并将信用考核结果与平台派单率直接挂钩,实施信用奖惩。对于信用良好的驾驶员,设计醒目诚信标识,并进行优先派单,提高派单比例;对于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设计失信警示标识,降低对其派单比例。
第二十一条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运营时,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对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不定期对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及营运行为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