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二、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三、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四、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五、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六、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七、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八、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九、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
十、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1. 徐斌等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3.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
4. 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
5.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
6.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
7. 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藁城区安东街阿婆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8. 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沈阳)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知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
9.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梧鑫旺达商贸、刘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藏知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10. 烙克赛克公司(ROXTEC AB)与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
11. 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碧鸥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5237号民事判决书〕
12. 沈阳狮子王农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
13.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
14. 张旭龙与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
15.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
16. 王海成、王平、王海燕与高天鹤、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
17. 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
18. 北京豪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金帝首席纯歌厅、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
19. 饶昌俊与深圳市大百姓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百姓网络视频黄页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346号民事判决书〕
2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宁县杨和镇浪漫之约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知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
21. 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悠久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书〕
22.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23.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24.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
2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号民事裁定书〕
26.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27.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
28. 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邹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
29. 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30.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聚远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高勇、李强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
31. 烟台市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林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
32. 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才梅、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33. 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雅岚商业诋毁纠纷案〔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
34.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与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
35.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
36.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友源、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耀林、鲁有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
37. 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继祥、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机密纠纷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38. 青海景榛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
39. 刘国湘与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
40. 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与安徽金培因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展种业有限公司、灵璧县黄湾镇朱鹏农资、泗县久久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41.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万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
42.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
43.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83号行政判决书〕
44. 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行政判决书〕
45.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46. 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
47. 荔波县程氏珠宝商行二店与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行终309号行政判决书〕
48. 任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
49. 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机密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5190号刑事判决书〕
50.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1994年,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 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委托,刘泽岱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 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2012年,刘泽岱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泽岱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刘泽岱签署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称与洪亮签订转让合同属于被误导。央视动漫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泽岱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权属归央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央视动漫公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对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对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支持优秀文化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外制药株式会社是名称为“ED-71制剂”的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同时也是上市原研药“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主张其原研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均相关。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申请注册“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鹤公司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驳回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案判决贯彻立法精神,对实践中出现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给排水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宏福置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宏福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威海水务集团和他的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部分支持宏福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南。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马停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由于饭店、餐厅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涉案商标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别的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其提供的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这一特点的客观描述,没有单独突出使用,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利用技术方法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常用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广告页面,并将这些页面挂接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出来的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以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闪速推公司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开展“万词霸屏”业务,故意利用技术方法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户个人信息获取成本,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75.3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方法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出来的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互联网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独占性著作财产权。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平台发现其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数字作品,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相应水印。奇策公司遂以原与宙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结合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涉案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认定原与宙公司侵权成立。原与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数字收藏品的一种形式,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可较为有效地避免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移转以及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等因素,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买卖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件。判决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类别为第30类“茶”商品。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威茶公司)销售贴附有“龙井茶”和“盛玺龙井茶”标识的茶叶,上述茶叶是特威茶公司从案外人TWG公司进口,并在进关过程中要求案外人旭暮公司将标有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贴附在商品上。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特威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标识的茶叶共计1422盒,并处罚款54万余元。特威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认为,特威茶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特威茶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遂判决驳回特威茶公司的诉讼请求。特威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原产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工艺、制作的过程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特威茶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商品来源于涉案证明商标要求的种植地域范围,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特威茶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还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较大,行政机关根据本案详细情况作出的罚款金额合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对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字样的商业标识,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研寿光公司)认为,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丰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之名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京研寿光公司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昌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是司法委托鉴定,但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做严格审查后,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昌丰公司未经许可,在“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与“都蜜5号”为同一品种的“世纪蜜二十五号”,应当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综合考虑品种类型、生产销售时间、销售单价和数量等因素,判决昌丰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判决生效后促成关联案件当事人达成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积极效果。该案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甜瓜种业自主创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两被告)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软件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借助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以及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社交生态,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两被告为其用户更好的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之行提供了条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的人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被诉软件用户数量、交易流水金额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452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维护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AIRPODS”“AIRPODS PRO”商标权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机等。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生产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对外销售牟利。涉案蓝牙耳机及包装无论是不是印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经蓝牙连接苹果手机后均弹窗显示 “Airpods”或“Airpods Pro”。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等人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及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本案已销售侵权耳机金额应调整认定为22106296.08元。二审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性使用。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是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被告人生产的侵权蓝牙耳机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苹果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的人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数字化的经济环境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正确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有力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